原告李海东诉被告朝阳凌芝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房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海东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海东负担。审判员  尤跃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