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鼎诚典当服务有限公司诉杨杨、方涛、丛建华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勃利县鼎诚典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勃利县鼎诚典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退还给原告勃利县鼎诚典当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雁羽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侯春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