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鹏与景如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鹏撤回对被告景如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鹏撤回对被告景如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516元,由原告李学鹏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