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与关娇华、施胜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六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向乙方任一成员发放

六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向乙方任一成员发放贷款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七

第七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7.1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本

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7.1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专属条款第三条

第三条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

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第三条约

第三条约定的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限额为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联保小组成员承担的连

定的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限额为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联保小组成员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见本协议专属条款第四条。7

第四条。7.2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7.3保证范围包

.2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7.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7.5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额度借款合同,下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二条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

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二部分专属条款第一条当事方…

第一条当事方……联保小组成员……张响……关娇华……林仕旭……。

…联保小组成员……张响……关娇华……林仕旭……。第二条联保小组牵

第二条联保小组牵头人联保小组牵头人为张响。

头人联保小组牵头人为张响。第三条借款合同及主

第三条借款合同及主债权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乙方任一小组成员均可多次

债权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乙方任一小组成员均可多次申请贷款,甲方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或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和借据为准。在上述期间内,无须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联保小组成员征得联保小组成员同意,联保小组成员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即为债权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第四条保证方式任一联

第四条保证方式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响、施丽萍

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响、施丽萍、关娇华、施胜创、林仕旭、林运兰分别在上述协议书上签名并盖指模。2016年8月26日,被告关娇华(乙方)、施胜创(乙方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邮政银行阳江城区支行(甲方)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4499929Q216085202821-2)。合同其中约定:“……第四章利息计算与还款约定第十二条贷款利率、罚息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12.1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或

利率和计息12.1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中的约定为准。……12.2罚息利率12.2.1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条第12.1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12.4计息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12.5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中约定。……第五章担保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

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措施见本合同专属条款

措施见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五条。……第九章违约及违

第五条。……第九章违约及违约救济措施

约救济措施第四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即构成违约:49.1乙方未按期支付与甲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乙方即构成违约:49.1乙方未按期支付与甲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第五十四条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第五十四条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

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及额度支用期,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54.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54.3单方面解除合同……54.5如乙方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及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54.8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二部分专属条款第二条授信额度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

第二条授信额度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正,(小写)150000元。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正,(小写)150000元。第三条额度期限3.1额度存续期最长

第三条额度期限3.1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8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36个月为额度使

为48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36个月为额度使用期,乙方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第五条担保存在担保的情形:本合同项下

第五条担保存在担保的情形: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措施包括:自然人保证。……”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

的担保措施包括:自然人保证。……”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告关娇华发放了贷款150000元,并出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被告关娇华在该借据上签名确认。该借据中载明:金额大写壹拾伍万零仟零佰元整小写佰拾万仟佰拾元¥150000借款期限24个月(从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9日)年利率16.2%借款用途进货还款方式等额本息首次还本月数第1个月贷款发放后,被告关娇华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提供会计平台20**年7月3日的贷款结清计算以及还款流水中记录:“客户名称为关娇华,本金为111041.86元,表外正常利息为1234.29元,表外拖欠利息为2921.06元,表外罚息为367.15元……”。原告以其向被告追收上述贷款本息未果为由,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8月8日依法作出(2017)粤1702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被申请人关娇华、施胜创共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房产【产权证号:阳预购0100035905】。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计算机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阳江城区支行与被告关娇华、施胜创、林仕旭、林运兰、张响、施丽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及原告与被告关娇华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关娇华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与其他被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给被告关娇华,但被告关娇华借款后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7月3日止,被告关娇华尚欠借款本金111041.86元及其利息、罚息(表外正常利息为1234.29元+表外拖欠利息为2921.06元+表外罚息为367.15元,共4522.5元)。被告关娇华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关娇华偿还借款本111041.86元及其利息、罚息(其中计至2017年7月3日止的利息、罚息共为4522.50元,从2017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上述《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关娇华与被告施胜创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以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以及《中国邮政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因此上述所欠

及《中国邮政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因此上述所欠原告的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施胜创应对被告关娇华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林仕旭及配偶林运兰、关娇华及配偶施胜创、张响及配偶施丽萍(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任一成员均为其他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借款到期日是2018年8月29日。因此,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2016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9日,原告于2017年8月1日起诉,尚在保证期间内。被告林运兰作为林仕旭的配偶,被告施丽萍作为被告张响的配偶,均同意为林仕旭、张响的保证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林仕旭、林运兰、张响、施丽萍应对被告关娇华、施胜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被告关娇华、施胜创、林运兰、张响、施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六十条、

零七条、《中

第二百零五条、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第二百零六条、

法》第十八条、第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第十八条、

适用若干问题

第二十一条、

的解释》第四十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与被告关娇

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与被告关娇华、施胜创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4499929Q216085202821-2);二、限被告关娇华、施胜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1041.86元及其利息、罚息(其中计至2017年7月3日止的利息、罚息共为4522.50元,从2017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上述《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三、被告林仕旭、林运兰、张响、施丽萍对上述第一项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仕旭、林运兰、张响、施丽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关娇华、施胜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11元、保全费1270元,合

2611元、保全费1270元,合共388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娇华、施胜创、林仕旭、林运兰、张响、施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玲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冼金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