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
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