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上诉人现在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继而认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也是错误的

十二条的规定认为上诉人现在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继而认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也是错误的。上诉人从2015年4月份至今一直生活工作在弋阳,不存在“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综上,上诉人祝某认为其没有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祝某户籍所在地现为××市弋阳××江镇××号,其虽然因与被上诉人乐某结婚而在贵溪居住生活过,但其自2015年4月回到弋阳工作、生活至今。因此,上诉人没有经常居住地,也不存在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对本案只能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祝某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是江西省××市××县,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贵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民初1116号

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景洪审判员  汪险峰审判员  程志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