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玮琦与遂宁市西岱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皮知明、王银盈、席芳、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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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玮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玮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王玮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红梅审判员 唐克洪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秀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