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玮琦与遂宁市西岱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皮知明、王银盈、席芳、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玮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玮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王玮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红梅审判员  唐克洪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秀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