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缴纳社会抚养费252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缴纳社会抚养费252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鹰月计生征决[2016]第06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鹰潭市月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鹰月计生征决[2016]第0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鹰潭市月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鹰月计生征决[2016]第06045号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卫华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韩月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