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倪兵开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缴纳社会抚养费252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缴纳社会抚养费252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鹰月计生征决[2016]第06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鹰潭市月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鹰月计生征决[2016]第0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鹰潭市月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鹰月计生征决[2016]第06045号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卫华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韩月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