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与姜成市、旬阳县紫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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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锋强审 判 员  陈 香人民陪审员  张怀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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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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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