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岳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3
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岳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3月8日将划拨被执行人方征斌以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斌建材租赁部的名义在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脚手架出租租金700000元拨付给了申请人柳雨阳,并分别向柳雨阳、方征斌送达了(2016)湘0621执603号结案通知书,故本案执行程序已终结。异议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超过了法定异议期间,其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岳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湖南远大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复议提出:1、申请复议人已在岳阳县人民法院执结本执行案前即2017年1月5日提出异议,执行异议提出并未超期。2、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斌建材租赁部在申请复议人处的应收工程款不符合“收入”的定义,岳阳县人民法院为了强制执行,故意将该工程款曲解为收入。3、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斌建材租赁部尚欠申请复议人工程款且未结算,该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4、被执行人方征斌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斌建材租赁部仅享有40%的财产份额,岳阳县人民法院在申请复议人处划拨的70万元工程款超过了被执行人方征斌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斌建材租赁部所享有的财产份额。5、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执行文书未告知申请复��人司法救济途径。据此,申请复议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1执603之一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和(2016)湘0621执603之二执行裁定,并返还已划拨的700000元银行存款。本院复议审查对岳阳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执结前,申请复议人湖南远
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执结前,申请复议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办理执行异议案件正式立案手续,故该公司所提异议已超出规定期限。岳阳县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异议申请可参照审查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予以驳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的��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依据该规定,如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确有错误,申请复议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此途径向岳阳县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综上,本院对申请复议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蔚审判员 柳春龙审判员 曹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轶夫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