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修海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孟祥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六条第一款、

六条第一款、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二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

第十三条、

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

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夏修海损失118,478.5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夏修海损失15,953.60元;三、被告孟祥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修海损失3,200元;四、驳回原告夏修海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计1,66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计1,663元,鉴定费3,750元,合计5,413元,由被告孟祥勇负担1,66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蔚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

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下简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