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2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2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2判处拘役并处罚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2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2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陈2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2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锡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

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