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耿俊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条之规定,被告继受涉案房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被告诉讼中仅以其陈述反驳原、被告间不存在物

一条之规定,被告继受涉案房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被告诉讼中仅以其陈述反驳原、被告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仅从诉讼技术层面陷自己于负有与其他物业服务主体成立物业服务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义务境界,且放弃了其相对原告,不付、少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权利,同时也有违其作为涉案小区业主对其共有不动产、动产、环境、卫生、秩序等权益,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管理需要付出成本所带来的基本对价给付义务。故原、被告本案讼争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础之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条、

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习惯全面履行。鉴于被告负有

条第二款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习惯全面履行。鉴于被告负有履行给付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予原告的举证责任分配义务,被告对此亦缺少不付、少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必要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

第二条、

五条第二款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据此构成违约。至此被告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的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据此构成违约。至此被告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向原告履行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向原告履行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的约定义务。被告有关2015年5月已解除与原告间物业服务合同的举证,不仅举证书证形式上均为真实性待定的复印件,且在内容的合法性方面明显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最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物业管理

第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

条例》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涉

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涉案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共同决定解聘原告物业服务的法定程序证据材料。虽然2004年

案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共同决定解聘原告物业服务的法定程序证据材料。虽然2004年8月6日《金淮花园二期金水苑业主公约及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第5页和第13页均有违约责任的约定,此约定亦包含有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支付概念。但上述约定从滞纳金和违约金请求适用基准日角度,没有原告本案适用滞纳金起算期日的明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滞纳金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事由举证,缺少时间起算的基本逻辑要素,原告

规定,原告滞纳金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事由举证,缺少时间起算的基本逻辑要素,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4544.7元,举证充分,符合物业服务合同债权的法定事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因滞纳金起算期日没有约定和法定的基准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在认定原告催收物业服务费的基础上,综合涉案小区已结诉讼和在审诉讼中,

定,在认定原告催收物业服务费的基础上,综合涉案小区已结诉讼和在审诉讼中,其他业主有关原告物业服务期间,存在物业服务质价不统一的诸多待证法律事实陈述抗辩意见,参考《金淮花园二期金水苑业主公约及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有关“业主不能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拒绝缴纳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其中包含有物业服务费逾期三个月应提起诉讼,防止损失扩大的文义,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期间合计应付未付物业费按比例计算每年三个月的滞纳金,共计1227.07元(房屋面积103.76平方米,0.73元/平方米/月,年物业费908.94元,比例日千分之三滞纳金,时间450天)。被告抗辩因原告本案物业服务质价不统一,给被告造成心理不悦、财产损害,故拒付原告物业服务费。该抗辩,从诉讼规则层面不仅缺少不付、少付物业服务费的约定或法定的具体金额对价请求和相关约定或法定事由的充要举证,且直接混淆了物业服务关系中所包含的业主个体权益与业主公共权益。即个体业主不能因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物业服务违约行为,在没有具体关联约定事由和关联法定事由的条件下而单独获取应有由全体业主共有的违约责任的相对权益。故被告可针对原告物业服务行为,从个人具体合法权益保障角度,另寻求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包括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

第六十条、

)项、第一百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零九条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耿俊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耿俊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期间物业服务费4544.7元;二、耿俊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期间合计应付未付物业费按比例计算每年三个月的滞纳金共计1227.07元;三、驳回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耿俊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耿俊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利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