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3刑初125号刑事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3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城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