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
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五条第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旭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五个月,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旭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五个月,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于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建明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丽审判��薛喜梅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惠敏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刑法》
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
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5、《刑法》
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5、《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
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6、《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
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7、《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8、《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