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2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2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