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张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条约定履行按月还款义务累计达到三期的,则恢复案件执行。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振军负担。为

二条约定履行按月还款义务累计达到三期的,则恢复案件执行。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振军负担。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

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