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时会、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

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本案中,案外人舒德芳已购买争议土地上的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舒德芳作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亦应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对舒德芳要求解除对争议土地的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

第十七条、

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凤路558号“润洲·金外滩”8栋25楼2

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凤路558号“润洲·金外滩”8栋25楼2号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

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