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晓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

百零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晓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华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晓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58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洪晓翠负担。 如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洪晓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维胜 审 判 员  汤劲松 人民陪审员  赵吉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倩倩 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

二条第二项的规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