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臣、赵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赵丽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

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赵丽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志臣与赵丽因琐事发生纠纷,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出警处理,调查查明纠纷过程中李志臣将赵丽家中的玻璃门使用砖头砸碎,造成屋里的赵丽头部受伤,公安机关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赵丽向法院提交了沈丘县念慈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和物品销货清单等证据证明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李志臣因其侵权行为而给赵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一、二审法院根据李志臣给赵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的实际损失,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李志臣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再审主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李志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条(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条(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志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谭国华审判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志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谭国华审判员 : 陶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 郭 强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