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09执18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09执18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甘 玲 审判员 张腾飞 审判员 陈安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郭玉花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