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六条、
百八十六条、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王云杰(证件号码:)在的60××&ti
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王云杰(证件号码:)在的60×××65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天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兆凌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