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振兴纺织厂与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6.29元,减半收取为5168.15元,由上诉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苏沁审判员  樊 坤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