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与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负担。审判员  华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利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