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高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翟 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