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XX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诉讼费1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诉讼费1827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雯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