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
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汇智医药公司向郝树铭主张赔偿违约金,提交其与郝树铭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该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应属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为汇智医药公司,且已提供证据证实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郝树铭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庆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