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兵诉被告牟登玉、第三人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hel

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之规定,本院对第三人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案涉银行账户的存款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无不当,原告董兵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hellip

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兵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董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东代理审判员  杨秋艳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