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马 克 数 据 网

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