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茂才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十

第十八条第三款精神病人犯罪、

八条第三款精神病人犯罪、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

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茂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

有期徒刑的刑期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茂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于丽娜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金玥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