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顺起诉不予受理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文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

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文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