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顺起诉不予受理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文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
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文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