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郭昌均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昌均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犯伪
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郭昌均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昌均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筠连县司法局提交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筠检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2014)筠连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2015)筠法刑初执字第15号执行通知书、筠森公(大)捕字﹝2017﹞6号逮捕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昌均涉嫌犯罪被执行逮捕,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其行为性质需要相关机关的结论性法律文书予以确定。目前,执行机关亦未提供罪犯郭昌均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撤销罪犯郭昌均缓刑的建议,暂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第七十五条、
五条、第七十七
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
第四百五十七条、
七条、第四百五十八
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同意撤销罪犯郭昌均的缓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同意撤销罪犯郭昌均的缓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陈洪权审判员 胡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