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宁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 锐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