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光建盗窃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光建犯盗窃罪的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光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光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百六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

一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之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光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光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洁附:本案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