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
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1、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崔某彩礼68000元、“肉钱”2500元,两项合计70500元;二、被告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崔某价值15780元的金项链、手镯、戒指、耳环;三、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崔某负担293元,被告陈某1、被告张某、被告陈某2共同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