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甲、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有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际人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