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琴与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六条、

六条、第十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之规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琴42540.29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琴177397.46元。三、驳回原告徐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被告江苏宗堂实业有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被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周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朱婷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中华人

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

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上诉及相关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

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

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账号:32×××99开户行:连云港建行海宁西路分理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