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岐山与郝建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一条、

十一条、第二百六十

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建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岐山赔偿款3305元。如

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建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岐山赔偿款33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郝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郝建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树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

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

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