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工厂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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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春荣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
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春荣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良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