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生与陈华生、杨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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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东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东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江东生已预交),由原告江东生负担。审 判 长 萧伟权人民陪审员 黎 娜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 磊书 记 员 梁 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