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万云、马丽君、纪建军、马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万云、马丽君、纪建军、马万军的银行存

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万云、马丽君、纪建军、马万军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15983.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佳男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