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未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七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十三条的解释》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六条之规

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未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未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译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