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变更为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变更为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现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请求对本案恢复执行,且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同意组织实施,故本案已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2001)龙行执字第13号执行一案恢复执行;2、第三人温
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2001)龙行执字第13号执行一案恢复执行;2、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3、准予强制执行[2000]温开规罚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对被执行人张龙清在温州市蒲州街道汤家桥村机场大道8689号的建筑,共计建筑面积为63.3平方米。限期十日内由其自行拆除”的内容,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宏斌审判员 李晓忠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