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

第六十一条、

十一条、第六十

第六十二条、

二条、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

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杰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