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猛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和第三款、

第一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

第七十三条第一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

一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坚彭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