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约定房屋的水、暖、电、卫生费、物业费及与房屋租赁发生的相关费税按有关部门规定由张金华按时向
4条约定房屋的水、暖、电、卫生费、物业费及与房屋租赁发生的相关费税按有关部门规定由张金华按时向相关部门支付,如逾期不交,视为租赁违约,同时终止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分4次续签了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最后一次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5年4月8日。续签合同的内容基本与2008年的合同一致,只是租期和租金有变动,并增加了违约责任条款,其中第5项约定:乙���不按时向相关部门交付应缴费用,房屋租赁终止时必须向甲方写出欠费用由乙方负责保证书。2015年4月8日,双方合同到期时,张金华按约定书写了承诺书,认可6年未交取暖费的事实,且承诺如以后相关部门催补供暖所欠费用或因此所发生的罚款以及滞纳金等费用时,全部由张金华承担。另查明,二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取得坐落于隆化县××××120.68平米的商业用房的所有权证。证号为:隆房权证字第××号。2017年8月1日,经原告与供热方协商,供热方免收了滞纳金,原告方垫付了被告租赁房屋期间6年的取暖费22090.94元。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在租赁期间未履行向供热部门交纳2009年度至2014度取暖费,其行为属��违约。因原告已于2017年8月1日向承德龙霄供热公司交纳了租赁合同约定应当由被告交纳的6年的取暖费22090.94元,被告应当予以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第
第六十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华给付原告杨升、付国珍2009年度至2014年度的取暖费220
,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华给付原告杨升、付国珍2009年度至2014年度的取暖费22090.94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00元,减半收取471.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00元,减半收取471.00元,由原告杨升、付国珍负担200.00元,被告张金华负担27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春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原文杰附页:一、判决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
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都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都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
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上诉事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942元,逾期未交上诉状或者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案原告自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期限为二年,本案原告自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应向本院申请执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