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甫琴、蔡甫珍等与蔡付忠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

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甫琴、蔡甫珍、蔡虎碧、蔡辅群的起诉。案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甫琴、蔡甫珍、蔡虎碧、蔡辅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已由原告蔡甫琴预交)免予收取,其可待裁定书生效后申请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义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赠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