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翔、都晓明等与胡吉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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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翔、都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翔、都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红翔、都晓明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