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根与陕西省关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一条的规定。而一、二审法院却认为不符合该规定,显然错误。关中职业学校提交意见称,王永根的再审申

一条的规定。而一、二审法院却认为不符合该规定,显然错误。关中职业学校提交意见称,王永根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王永根属异地农村户口,因个人原工作关系不属于国家正式职工,缴费年限不足,致使退休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关中职业学校曾就该事项向社保部门进行过咨询,但得到的回复是当时政策不能办理。2016年8月,社保部门经过研究已为其办理了社保。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

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王永根根据已生效的雁劳仲案字[2008]170号裁决,已就其1998年8月至2007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中职业学校亦于2016年8月为王永根补缴了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王永根也于2016年11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故原审法院认定王永根的诉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第一条规定,并无不当。王永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王永根的

规定,并无不当。王永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王永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罗亚

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代理审判员  卢建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