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小青、周福国诈骗、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六十六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一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款,第六十九条,第六

第六十九条,

十四条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辛小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辛小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福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乐财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本案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香烟、袜子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素芳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人民陪审员  廖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晓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