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六十六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一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款,第六十九条,第六
第六十九条,
十四条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辛小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辛小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福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乐财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本案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香烟、袜子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素芳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人民陪审员 廖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晓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